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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站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31 生效日期: 2011-05-31
发布部门: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成农办[2011]79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奶站建设,保障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等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和明确主要领导为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驻站监管员为监管责任人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奶站和无证运输。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在6月份内组织对本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本区域内出现的非法奶站和无证运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坚决取缔和严厉查处。对涉嫌违法添加的行为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通知的“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处,即:“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按照省畜牧食品局要求,对本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站实行三聚氰胺县级月检、驻站监管员周检制度。驻站监管员要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管记录,除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检查外,要监督奶站在每日的常规检测基础上进行三聚氰胺、抗生素的现场检测和记录,对三聚氰胺检测卡要标记检测时间并保存一年。同时,对生鲜乳收购站每日收购鲜奶数量与企业入库数量进行核对。生鲜乳收购站必须使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统一印制的生鲜乳交接单,并填写完整。

  

  四、进一步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执法监管。驻站监管员发现生鲜乳收购站有未严格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相关规定进行生鲜乳收购的、未在每日的常规检测基础上进行三聚氰胺、抗生素的现场检测和记录的、未使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统一印制的生鲜乳交接单并填写完整的、生鲜乳收购站软硬件条件与建设标准不符的,以及生鲜乳收购站每日收购鲜奶装车数量与企业入库数量不符的现象和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区(市)县农业部门,区(市)县农业部门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暂停其收奶(或运输)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区(市)县农业部门吊销其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生鲜乳准运证。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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