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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6 生效日期: 2011-06-06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南京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精神和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瘦肉精”类物质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在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以及加工、销售、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坚决杜绝“瘦肉精”事件发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机关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数量,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限期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农业部门负责收购环节生猪“瘦肉精”例行监督监测,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

  

  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对进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

  

  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牛肉、羊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落实肉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七)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

  

  检验检疫部门要组织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农业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和细化目标任务、整治措施及工作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迅速动员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

  

  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测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整顿,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

  

  各区县对本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做到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特别要增加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并监督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瘦肉精”源头治理、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以及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监管职责,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抓紧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二)强化监督执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加大检测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将抽检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区县。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监管制度,大力推进“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针对牲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问题肉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积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抓好宣传教育。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坚持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升群众饮食消费信心;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教育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大力宣传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食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并实行“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中来,使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藏身之地。

  

  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

  

  班布特罗(bambuterol)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l)

  

  西布特罗(cimbuterol)

  

  溴布特罗(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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