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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9 生效日期: 2011-06-09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管理,规范评选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10分钟以下的专题片);

  

  3、栏目(与年度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奖一并进行)。

  

  三、评选机构

  

  1、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13至19人,主任由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级领导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二分之一。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审全国法制好新闻提名作品:确定全国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及等次。

  

  评选办公室为评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区、市)级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工作。

  

  评选小组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长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局)长或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或地方法制新闻协会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有关要求,负责所在地区的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的初评推荐工作;对各新闻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进行初评并确定初评入围作品的资格;做好所在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3、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主要由承担法制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各新闻单位组织初评,确定入围作品后上报全国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推荐、初评、复评、定评的程序进行。

  

  1、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闻单位(推荐单位)和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人)都可以推荐参评作品。

  

  2、初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制好新闻评选初评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单位的评选机构作为初评单位,承担初评工作。

  

  初评入围作品按规定数额报送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

  

  3、复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组织法制新闻界以及各媒体的专业人员依专业分组对初评入围作品进行评选。

  

  4、定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评作品进行定评,确定优秀作品及等次。

  

  5、评选办法

  

  三级评定均采取“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集体决定”的评选办法进行。初评、复评、定评委员(成员)不交叉担任。入围作品、优秀作品及等次原则上应按照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结果依得票多少确定。

  

  五、评选标准

  

  参评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题,题材重大,突出法制特色,针对性强;内容准确、健康,文字生动活泼,力求简短,形式新颖,符合法律规定。

  

  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六、推荐作品数量

  

  1、报刊通讯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不得超过5篇,中央新闻单位推荐每类作品不得超过3篇;

  

  2、广播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2件;

  

  3、电视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3件。

  

  七、推荐作品具体办法

  

  1、报刊通讯类的参评作品,必须是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或复印件作废)和电子版,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2、广播类的参评作品,要录在cd光盘上,每张光盘只录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节目光盘一张,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3、电视类参评作品,要求报送dvd光盘、或dvcam、dvcpro25/50数字录像带(评选结束后,数字录像带可以退还)。每张光盘只录制一件作品,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4、广播、电视类参评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不得为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己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5、图片类参评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将参评作品放大8英寸,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6、少数民族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7、参评作品,一般稿件填报作者不得超过2人,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专栏、专版作者不得超过3人,广播电视类不得超过4人。超过人数,只记前规定的人数,请各推荐单位注意。

  

  8、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9、参赛作品的文字稿、表格通过邮寄方式的同时,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

  

  八、其他

  

  1、评选结束后,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优秀作品名单;

  

  2、荣获的优秀作品,主办单位将编辑出版《优秀作品集》,制作《电视节目优秀作品集》光盘等,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员学习参考使用,各参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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