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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9 生效日期: 2011-06-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秩序,净化道路运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维护合法经营者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联合行动、依法治理、疏堵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保障经营者合法利益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王立军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爱祖、丁先军、欧顺清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信访办、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交委副主任杨昌学、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滕英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总队长钱永培、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总队长郭文义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适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交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办和市残联等部门抽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

  

  一是组织化非法营运(包括残疾人非法营运)、跨区域非法营运以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黑车”。二是职业性非法营运人员和“羊儿客”,以及非法营运“保护伞”。三是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是聚众闹事、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牵头人。

  

  (二)重点区域。

  

  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码头、商圈、重点旅游景区、国省道干线等区域。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上旬开始,9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前)。

  

  一是召开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内容。三是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和整治非法营运的必要性、重要性,着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含北部新区,下同)组织力量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摸排工作,建立摸排台账,并对涉残非法营运车辆做到每车见面,引导其主动退出非法营运。五是对涉嫌组织化的非法营运法人代表或牵头人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至8月20日)。

  

  一是市整治办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二是市、区县(自治县)整治办分别研究确定挂牌整治重点,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防控。三是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专项整治挂牌重点区域。四是市整治办适时协调组织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执法队伍开展联动执法,专项整治非法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对符合销毁条件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集中销毁。五是市、区县(自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要求,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帮扶和救助。

  

  (三)督查总结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市整治办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验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责任分工

  

  交通部门:一是负责整治办日常工作,筹备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二是制订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对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诚信考核记分管理。四是科学合理调整运力,保障群众正常出行。五是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工作。六是积极探索和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公安部门:一是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制订,组织相关警力开展联合执法。二是组织专案力量对组织化的非法营运团伙进行摸排和整治,对职业性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和“羊儿客”,以及聚众闹事、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牵头人实施重点掌控,并对涉案重点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措施进行打击。三是由市交巡警总队负责,会同市残联研究制定残疾人代步车管理规范。四是强化对非法营运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交通管控,完善交通禁停标志,对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宣传部门:负责审查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平安重庆”年度考核内容。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风险评估,制订风险化解预案,做好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期间的有关信访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维稳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或参与非法营运、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工作。

  

  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汽车生产、市场准入和产品的认证管理工作,查处未经准入许可擅自生产、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出非法营运并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按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免费转岗培训,开展就业帮扶,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定向扶持等工作。

  

  市政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停车行为,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协助查处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待客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无经营证照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管理,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制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残联:一是负责按规定核发残疾人证,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残疾人证。二是开展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摸底工作。三是对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正确引导和宣传教育,牵头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四是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残疾人代步车规范工作。五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非法营运的处置、就业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联合执法。成立由交通、公安为主,信访、市政、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针对整治重点,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对象和重要区域非法营运突出问题。

  

  (二)实行群防群治。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实现群防群治。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指定专人对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和督办。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给予奖励。

  

  (三)依法严查重处。对专项整治期间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由各区县(自治县)进行统一登记,指定统一停放地点。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交通部门对具备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一次计20分的诚信考核计分管理。公安部门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并涉嫌非法营运的驾驶员,要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帮扶疏导。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研究制订机动车非法营运人员疏导方案,从免费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落实低保、特殊困难救助等方面解决退出非法营运特殊困难人员的实际问题。尤其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研究非法营运残疾人员退出非法营运后的帮扶措施,实实在在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督查考核。市整治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统一考核标准,严格工作纪律,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2011年6月15日前要将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市整治办备案(联系人:万柯,联系电话:89136199)。

  

  (二)坚持文明执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相结合,严禁粗暴执法、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不稳定事件。

  

  (三)搞好协调配合。市、区县(自治县)整治办以及整治办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行动一致,共同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决杜绝工作推诿和消极敷衍现象发生。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和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交通牵头,部门联动”的长效治理机制。

  

  (四)注重舆论导向。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曝光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五)畅通信息渠道。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市整治办,并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定期上报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行动数据和相关报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市、区县(自治县)整治办要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以简报形式反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六)确保社会稳定。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要建立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妥善处置。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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