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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华志愿者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6 生效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函[2011]130号
  中华志愿者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华志愿者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华志愿者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中华志愿者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志愿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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