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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9 生效日期: 2011-05-19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1]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无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精神,结合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和“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安排以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瘦肉精”类物质专项检查工作基础上,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目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结合“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部署,切实把“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对“瘦肉精”生产流通以及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事件发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人用药品渠道流失。经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生产行为;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机关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数量,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对辖区内生猪饲养场(户)实施以“三查一抽样”为主要内容(即查养殖记录,查用药记录,查饲料来源,开展抽样监测)的“拉网式”检查;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售前监测工作,严格实行产地准出制度,确保生猪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负责收购环节生猪“瘦肉精”例行监督监测,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对进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信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肉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的排查力度,充分发挥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以社区、村为单元,通过自查、联合检查、区域内“地毯式”检查等方式,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检验检疫部门要组织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农业和公安机关。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20日前)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和细化目标任务、整治措施及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系统“瘦肉精”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下旬至2012年2月中旬)

  

  各地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整顿。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上旬至2月中旬)

  

  各地对本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验收。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备环节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并抓紧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加快推进肉类蔬菜溯源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监督执法,凝聚监管合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抽检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四)健全长效机制,加强诚信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监管制度,大力推进“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大屠宰场整合力度,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针对牲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问题肉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积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抓好宣传教育,开展社会监督。各地要坚持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群众饮食消费信心;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教育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杜、经纪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大力宣传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以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并实行“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中来,使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藏身之地。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a)

  

  班布特罗(bambutero1)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l)

  

  西布特罗(cimbuterol)

  

  澳布特罗(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fumat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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