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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1 生效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龙岩市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1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保障老年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一是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六)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一)至(四)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以每增加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建立父母、子女参保的家庭联动机制,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承担家庭赡养责任,主动为自己参保缴费,既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又能让老年父母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对确实无力缴费的子女,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缴费,其父母继续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居委会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居委会召开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5元;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5元;年缴费5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年缴费600元-1200元,政府补贴最高为每人每年50元;三是对45-59周岁参保的居民缴费不足15年,补缴部分给予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支出;各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保户、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城镇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市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详见附例)

  

  七、参保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一)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当年起每年连续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 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缴纳保险费,按规定办理手续后, 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补缴的,应自年满60周岁起1年内办理。第(一)项补缴人员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第(二)项补缴人员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按上述规定补缴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待遇调整

  

  在市级确定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经办与管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具体事务(负责居民参保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新罗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级经办机构直接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县(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支管理情况。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充分保障业务所需的工作场所、人员和业务经费。

  

  (二)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时,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支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承担,对新罗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由市与区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在各县(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当年由市级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20%的补助(仅补助1年,以后年度不予补助)。

  

  (三)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四)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镇居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街道(镇)劳动保障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农村户籍迁入城镇户籍后,可按本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已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可并计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应改按本办法参保,其已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可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的人员,可改按本办法参保。其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缴费所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十二、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案例

  

  某居民45周岁,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缴纳100~12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50元,缴费15年,按当年银行一年定期存额利率2.25%计息,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加上基础养老金55元(计算时假定15年不变,实际上要调整提高)。不同缴费档次对应的养老金计发标准预见下表:
   


个人缴费
档次
(元/年)
政府补贴
(元/年)
缴费15年
个人账户
积累额
(元)
个人账户
养老金
(元/月)
基础
养老金
(元/月)
养老金
合计 (元/月)
1
100
30
2289
16
55
71
2
200
35
4138
30
55
85
3
300
40
5987
43
55
98
4
400
45
7863
56
55
111
5
500
50
9685
70
55
125
6
600
50
11446
82
55
137
7
700
50
13207
95
55
150
8
800
50
14968
108
55
163
9
900
50
16729
120
55
175
10
1000
50
18489
133
55
188
11
1100
50
20250
146
55
201
12
1200
50
22011
158
55
213


  注:以上测算的基本条件:一是个人账户按当前一年期存款利率2.25%计息。二是基础养老金55元/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30~50元/年;三是连续缴费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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