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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大运期间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科工贸信安监字[2011]36号
  各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大运会平安顺利举行,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大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现就加强大运会期间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大运场馆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加油站,2011年7月20日前必须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装han阻隔防爆装置。
   二、大运场馆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油、加气站除外)要按核定量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大运期间按照核定量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服务局制定)。
   三、2011年7月20日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生产、储存过程涉及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使用)装置、储存设施,要完成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
   四、大运期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许可权限进行剧毒、非药品类易制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严格实施购买实名登记制度。
   五、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在大运期间的罐装零售,防范危险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服务局制定)。
   六、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服务局制定)。
   七、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及储存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报警装置,保证其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八、大运期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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