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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效能办关于规范监测点及监督员监测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7 生效日期: 2011-06-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效能办
发布文号: 赣效能办字[2011]1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效能办:

  自全省发展环境监测工作启动以来,在全省各级监测点及监督员的共同努力下,发展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得到了中央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领导、被监测部门、监测点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然而,近期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针对设区市及县(市、区)监测工作的负面反映,如有的效能监督员在监督测评过程中故意暴露身份,监测到的情况不及时上报或者与被监测单位私了,借以获取好处;有的效能监督员打着效能办的名义开展检查,盛气凌人,甚至打着效能办名义以暗访的方式到被监测部门违法摄像、拍照;有的把监测点或效能监督员证放大挂在企业显眼的地方,把效能监督员身份印在名片上,等等。这些负面反映虽然只是涉及到极个别监测点及监督员,但对整个监测工作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为确保监测工作能够持续健康有序地开展,树立各级监测点及监督员的良好形象,现再次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暗访活动,决不允许以效能办暗访组的名义开展暗访;

  二、严禁效能监督员开展任何形式的检查,决不允许以效能办的名义开展地毯似的检查;

  三、严禁效能监督员到被监测部门办公场所内部通过敲门、察看、拍照、摄像进行监测;

  四、严禁故意暴露效能监督员身份;

  五、严禁效能监督员采取任何形式的亮证监督;

  六、严禁利用效能监督员身份到被监测部门协调处理问题;决不允许以效能办名义或以效能监督员身份插手干涉建设工程、土地转让、经济纠纷以及司法案件等事项;

  七、严禁利用效能监督员身份索要好处或接受吃请;

  八、严禁效能监督员私自处理监测信息;

  九、严禁效能监督员将监测信息透露给监测对象,借以要挟有关职能部门或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十、严禁效能监督员报送信息不客观、不全面、不真实,不能只报“喜”不报“忧”,也不能只报“忧”不报“喜”。

  请各级效能办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监测小组,要求每个监测点及监督员对照自身在开展监测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违反《江西省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及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不能认真履职,特别是不执行上述要求,工作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监测点及监督员,要及时进行动态管理,取消其资格。
    省效能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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