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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 2003-03-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廉[2003]104号
各区县房地局: 
  《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 
  二、配租面积 
  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三、配租标准 
  1、实物配租:对孤老、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2、调整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48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36元;其它6个区、县24元。2003年4月1日前已落实租金配租的,在租赁合同到期时予以调整。 
  四、工作措施 
  1、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扩大受益面后,廉租住房工作量将大幅度增加,各区县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街道(镇)、居委会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组织网络,形成房地、民政、公安和居委会等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确保廉租住房工作顺利进行。 
  2、统一口径,规范操作。扩大受益面后廉租对象的认定办法和操作程序,要严格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执行,统一口径,规范操作,使廉租住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3、要抓紧落实配租房源。按照“组织在政府、支撑在社会、工作在基层、落实在社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镇)、居委会、物业公司、中介公司的作用,优先向廉租对象提供中低价位的租赁房源,确保符合条件登记的廉租对象尽可能早地实现配租,使这些困难家庭及早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4、健全退出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按照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上下一口的原则,积极与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每半年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核,健全退出机制。要加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管,切实做到补贴资金归入廉租住房专项补贴帐号,专项列支,定期上报,定期检查。 
  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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