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机电办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系统中增加人民币币种选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9 生效日期: 2011-06-29
发布部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布文号: 机电办进字[2011]49号
 各地方、部门机电办: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决定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的规定,自2009年7月起,在上海等省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便利进口企业,积极促进进口,自即日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系统中增加人民币币种选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共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地区所属进口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人民币作为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货币单位。

  

  二、请上述各试点地区机电办密切关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机电办(进口处)。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