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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2 生效日期: 2011-07-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秘[2011]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大意义

  

  《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指导我国未来10年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优化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落实林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障,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准确把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遵循“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持续利用、提高效益,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强化调控、科学管理”的原则。《纲要》下达给我省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控制指标,要逐级分解到县、乡(镇),建立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规划小班要全部建档上图。县级规划的重点是划定林地范围,进行功能区划,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确定规划小班的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建成全省统一标准的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并与全国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对接。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工作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一)精心组织,确保编制工作顺利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规划编制的承担部门要把规划编制作为年度工作重点,统筹安排,落实责任,组织培训,保障技术支撑。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督促检查,促进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要求,确保规划成果质量。规划编制要严格按照《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编制过程中,在利用已有林地区划、森林资源调查、公益林界定等成果时,要认真核实、充分论证,确保基础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加强协调,注重与相关部门用地规划相衔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城建、交通、能源、环保、旅游以及工业发展等众多领域,政策性强。林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分区、分类、分级和布局安排要服从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相衔接。

  

  (四)规范程序,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遵照执行,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修改的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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