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5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延长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当中断原因消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可以继续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我市领取或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选择在我市领取的,应在我市暂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回户籍所在地的,由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倍计算。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