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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 2002-06-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租赁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就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房屋出租应当办理房屋出租许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未按时办理暂住证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赌博、卖淫嫖娼、制假造假、“法轮功”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连带责任。房屋承租人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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