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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征收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1 生效日期: 2011-10-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将部分征收对象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

  

  (一)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按10元/月征收(当月用水量≤1吨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多户安装一水表的,按当月总用水量除以每户15吨/月(按统计年鉴年居民总用水量除以居民总户数),算出户数后,按每户10元/月×总户数征收,对户数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区环卫部门核定,按实际用户数每户10元/月征收。

  

  二、由物业公司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

  

  (一)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按3元/月征收(当月用水量≤1吨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多户安装一水表的,按当月总用水量除以每户15吨/月,算出户数后,按每户3元/月×总户数征收,对户数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区环卫部门核定,按实际用户数每户3元/月征收。

  

  三、独立安装使用水表、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店铺,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40元,其它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按30元征收。

  

  上述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征收的对象,由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保洁公司等管理单位负责统计并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须汇总上报至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对不申报的,其管理范围产生的垃圾自行运送至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地点,并按《暂行办法》明确的吨垃圾收费标准(自运到清洁楼的每吨征收60元、自运到后坑垃圾处理基地的每吨征收40元、自运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的每吨征收20元)征收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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