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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03 生效日期: 2011-08-03
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文号: 国机采字[2011]20号
各采购单位、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竞价截止30天后,采购单位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人或选择成交人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采购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同时系统将自动屏蔽相同项目的再次竞价。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书面答复。

  

  二、网上竞价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采购单位在公告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三、供应商报价后放弃成交的,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四、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

  

  (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的。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

  

  (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六、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盗版软件的,停止网上竞价资格3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七、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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