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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8 生效日期: 2000-09-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8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也有劳动的权利,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1999年6月我省颁布了《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由于对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到位,影响了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可行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把任务层层分解,并认真检查落实。各级劳动、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的制订和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改制和发展;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助、优惠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一起推进各项计划和政策的落实;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形成全社会热情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举措,必须依法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及时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凭残疾人证明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和合同签证,并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残疾人的录用登记及合同签证费用。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拖欠、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的,予以曝光、加收滞纳金,并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扶持与优惠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最困难的脆弱群体,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与行政监督,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措施,认真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工商、税务、城建、市容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制订扶持残疾人个体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酌情减免管理费用,并帮助落实经营场地;税务部门对从事加工、种植养殖、小商品、小饮食等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城建、市容管理等部门在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级政府应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脱贫纳入政策扶贫的大盘子,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要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使其逐步摆脱贫困。各级残联和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困难。 
  四、认真做好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劳动部门要充分利用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开展积极的残疾人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逐步将残疾人的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纳入劳动部门的培训计划之中,形成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一体化的培训制度;教育部门要依托职业中等学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考生,进行职业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职业培训的同时,并为其进修、上学、培训提供学费保障;社会其他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招收残疾人学员,并适当减免学费。 
  凡是条件具备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应在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当地残疾人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应做好本地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调查摸底、求职登记、规划安排、组织协调、转介服务、开班设点、统计汇总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本级政府劳动培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开支,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足。 
  五、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受同级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手段,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重视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业务体系。要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六、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行政执法检查,依法保障残疾职工劳动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各地应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各级残联要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残疾人安置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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