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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三项资金统管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6-17 生效日期: 199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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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管理好乡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综合平衡乡镇总财力,强化乡镇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以下简称三项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三项资金统管的范围 
  (一)乡镇预算内资金,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即按县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纳入国家预算和决算的各项资金。包括国家税收、国拨经费、国家投入的各业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等。 
  (二)乡镇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乡镇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包括乡镇财政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纳入预算的资金等。 
  (三)乡镇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筹集的收入和相应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按有关规定乡镇企业上缴乡镇财政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以及乡镇公共福利事业统筹费等。 

    第四条   三项资金统管要坚持政府当家,财政管家;业务分管,财政统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乡镇财政要加强对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对统管资金要按照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进行积极的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乡镇财政要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把握资金投向,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条   乡镇范围内的预算内资金,一律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当年预算收入的完成。乡镇预算内的支出的安排,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打赤字预算。乡镇财政所对国家向乡镇各业投入的开发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所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明确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接受财政监督。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掌握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范围和标准,切实履行对预算资金管理监督的职能,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者要加惩处,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七条   乡镇自筹资金的征管,按乡镇政府下达给各企事业单位的任务和上缴利润的比例,由财政所负责筹集和安排使用。乡镇统筹资金由财政所实行定项筹集,专款专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要按照三项资金的不同来源,设置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三套帐,分别进行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各乡镇对统管的三项资金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财政所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三项资金预算草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要强化预算管理,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全年收支平衡。年度终了,要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决算。 

    第九条   对经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乡镇财政所要对其制定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其全部收支活动,使其自有资金收支合理化、制度化。对不适合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自有资金要在“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即收支渠道不变、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管。 

    第十条   三项资金统管后,在不影响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资金调度上,乡镇财政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以集中使用,支持发展生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乡镇资金统管工作,由各县区财政局组织乡镇财政所具体实施。各县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财政职能。对不实行资金统管的乡镇或部门,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其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三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每年各县区审计机关要有重点的对乡镇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三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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