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抗御伏旱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12 生效日期: 2011-08-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6月以来全市各地降雨普遍偏少,部分区县(自治县)遭受不同程度伏旱,水利工程蓄水不足,部分地区出现人畜饮水困难。根据有关部门会商预测,8月我市将以晴热天气为主,气温持续偏高,降水量仍然偏少,抗旱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抓好当前我市抗旱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要把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强化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配,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用水。要加强城乡用水情况的收集、分析,对可能出现供水短缺的城镇、农村及早落实应对措施,要抓紧制订应急供水方案,确保一旦出现供水困难能及时、有效处置。部分供水水源不足的地区,要采取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等节水、限水措施,全力保障城乡群众生活用水。要因地制宜采取截潜流、积山泉、掘井水等应急措施,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组织为重旱区缺水群众拉水、送水工作,确保旱区群众有水喝。大力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团结用水,及时处理水事纠纷,管理好供水资源,维护好用水秩序。

  

  二、全力以赴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森林防火“五条标准”,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高温伏旱期间,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戒严令和重点林区封山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野外烧荒,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组织人员严防死守,特别是区县(自治县)交界处的盲点林区要按照行政区划落实防护责任人员,做到森林火险等级不下、巡山护林人员不撤,实行24小时值守。要及时补充、更新灭火物资装备,提高扑救能力,确保一旦出现火情能及早发现、及早扑灭。

  

  三、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气候监测,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引导市民合理出行。各企事业单位要科学安排生产第一线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防因高温天气引发的中暑和各类安全事故。切实关心、认真做好交巡警、环卫工人等室外群体的防暑降温工作。做好留校学生的防暑和暑期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学生因戏水、游泳造成的安全事故。新闻媒体要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四、抓好粮经作物田间管理,开展生产自救

  

  目前,正值粮经作物生长和收割关键时期,受旱区县(自治县)要研究制定生产自救统筹计划,切实做好粮经作物田间管理,加强病虫害监测预报,对成熟作物要及时做好抢收工作,确保颗粒归仓。同时,重点抓好再生稻、秋洋芋、秋菜等晚秋作物生产,保证晚秋作物面积400万亩以上,晚秋粮食产量40万吨以上,把旱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五、齐心协力做好抗旱各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并积极参与抗旱减灾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增加抗旱资金投入,努力保障抗旱救灾和恢复建设需要。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调度和应急水源建设。气象部门要抓住有利天气过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电力部门要做好高温天气的电力调度。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商贸流通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货源,保障蔬菜、粮食等农产品的市场供应。市政、消防部门要全力支持旱区送水活动。防汛抗旱部门要加强旱情收集和统计报送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抗旱救灾的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目前,我市仍处于主汛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保持高度警惕,严防旱涝交替、旱洪急转,提早做好“抗大旱、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相关准备。

  

  六、切实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抗旱形势和抗旱保粮食安全、保供水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抗旱减灾工作,牢固树立“抗大旱、防大灾”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抗旱责任,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深入一线组织指挥和督促检查,全力保障旱区群众生活及工业园区、万元增收项目等重点区域、行业供水,确保人畜饮水安全,确保粮食抗旱夺丰收,确保不出现重大森林火灾,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