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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6-0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残联、劳动保障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特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宁政发〔1996〕12号)的颁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爱心助残工程”的通知》(宁政发〔1999〕19号)的颁发,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就业率从“八五”末的63%提高到现在的71%。但是,由于残疾人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区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进一步做好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任务,推动我区残疾人就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直接关系到我区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区残疾人就业的方针、任务和目标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3%以上;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就业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的就业要求,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3%以上。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战略举措。《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是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要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至今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县(市、区),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展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应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局《关于对全区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宁残联字〔1997〕24号),准确地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责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福利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进一步落实、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对残疾人达到35%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单位或者自谋职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低息、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的照顾和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扶持”等规定。 
  (二)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改制中必须坚持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属性,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三)民政、税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审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四)福利企业要把享受政策扶持的权利和承担安置残疾人的义务统一起来,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加大力度,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对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在场地、摊位、租金等方面应予以优惠;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照顾。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从事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资金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扶持,所需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 
  目前,我区18.02万残疾人中,80%以上生活在农村,全区5.87万贫困残疾人中,农村残疾人占绝大部分。组织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适合的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是实现全区整体脱贫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中央扶贫开发会议精神和《宁夏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年-200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年-2000年)》及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扶贫攻坚工作的通知》(宁农建发〔1998〕38号)的要求,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他们的温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副产品购销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要求,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拓展盲人就业领域 
  盲人是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困难最多的群体,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十分适宜从事按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工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我区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残联字〔1998〕34号)和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宁夏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暨考评办法》(宁残联字〔1999〕61号),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所收取的费用,要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盲人应酌情予以减免。 
  各级残联应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兴办个体、合作或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各级劳动、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具有行医资格的盲人,申办盲人按摩医疗诊所,卫生部门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优先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 
  要积极与按摩业较发达的地区加强联系,掌握信息,有计划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劳务输出工作。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指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区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一)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应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原则上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企业不按文件规定,不作努力,轻易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已经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下岗残疾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中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同时,对未安排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内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申请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期限已满、符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及时出具有关证明,使其到民政部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培训、计算机信息查询等服务,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免费提供4次以上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 
  (四)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收录取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五)要关心离退休残疾职工的生活,劳动、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残疾人的养老保险金。 
  九、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为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劳动权利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门,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业务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为其更好地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企业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与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职能,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员信息、就业岗位开发等各项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督促、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要重视信息工作,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互联网。 
  十、采取多种形式和扶持措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大力扶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文化科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切实让学生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开设的职业初中、职业高中,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加强管理,落实经费,给予扶持,使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各地要逐步形成以普通职业培训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要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办学资源,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就读;应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普通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自治区招生办要积极协调各普通高、中等院校做好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区内各普通高、中等院校应继续落实招收残疾人学生的有关规定,使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都能进入学校学习;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更要积极地接收残疾人,使他们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对被普通高等、中专院校录取的残疾人考生和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贫困学员,可酌情给予助学补助,所需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按照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加强农村残疾人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宁残联字〔1999〕16号)要求,加大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要以乡(镇)、村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要根据农村残疾人的实际需求,采取办培训班、深入田间地头单独指导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实用技术培训和送科技下乡等活动,为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打基础、找路子。乡(镇)“三位一体”残疾人工作机构要在农村残疾人实用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中积极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共同开创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新局面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劳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负责地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建设,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和法规;要加强宣传工作,健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了解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计划、劳动部门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劳动监察;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财政、人事部门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要给予扶持、指导和监督;工商部门要积极制定并落实有关扶助政策;残联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协助政府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 
 

 
自治区残联 
劳动保障厅 
计委 
民政厅 
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卫生厅 
教育厅 
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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