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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29 生效日期: 2011-08-29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食安委办[2011]17号
  各区、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中秋”和“国庆”期间的饮食消费安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10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能,确保工作到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化监管和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开展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在全面巩固前期食品安全“食安大行动”工作成果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一是要突出对节日消费量较大的酒类、蔬菜、肉类、水产品、月饼、调味品、乳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品种进行专项检查;二是要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比较集中的各类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农村食品专业乡(村)、专业一条街和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突击检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三是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净化市场环境。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督导检查,及时监控本地区、本系统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形势分析和效果评估,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力求实效。各区市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凝聚工作合力,开展联合集中整治,提高监管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优化消费环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节日消费特点,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绿色消费知识,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守法经营观念,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安全、和谐、喜庆的节日消费氛围。对检查面大、影响大的检查,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跟踪,广泛宣传政府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及时主动曝光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落实值班,切实做好应急准备。要认真落实“两节”期间的值班制度,保证举报投诉电话的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要认真受理,及时应对,对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查办。要健全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件),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对专项检查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8日17:00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期间,市食安办将对各区市、各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联 系 人:张祖光

  联系电话:85916681 传真:85912314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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