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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01 生效日期: 2011-09-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职业培训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实现我省从人力资源大省向人才资源强省的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大举措,建设西部人才高地的重要任务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抓实抓好,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努力开创我省职业培训工作新局面。

  

  二、完善制度,构建职业培训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职业生涯全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逐步完善以企业岗位提升培训为主体、职业院校培养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参与、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有机结合的社会化、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构建技能劳动者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总体要求开展好职业培训。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专门资金,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示范性职业技能竞赛和优秀技能人才评选活动,以及培训教材编制、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给予支持。按规定从城市教育附加费中足额安排经费用于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及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建设。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职业培训成效显著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由各市(州)根据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鉴定)对象特点和培训(鉴定)组织形式,采取补贴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职业技能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制订。

  

  五、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和培训机构认定

  

  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形成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完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保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平等参与认定。对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3项制度。制订职业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实现对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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