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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06 生效日期: 2011-10-15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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