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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2011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05 生效日期: 2011-09-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155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燕山物价检查所: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为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将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从2011年9月5日开始,至10月7日结束。其中9月7日至9月8日、9月27至9月29日为全市统一检查日。

  

  二、检查重点

  

  (一)针对“两节”期间食品消费需求旺盛的特点,一是加强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从规范商品明码标价入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二是加强月饼等节日食品价格监管。各单位要组织对月饼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做到价签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有效遏制奢华包装、搭售贵重物品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三是加强餐饮业价格监管,对经营者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提高菜品价格的,及时开展调查和提醒告诫,维护餐饮价格稳定。

  

  (二)“十一”是旅游出行高峰,要强化对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客运、景点门票等行业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交通运输价格秩序。重点查处商业街区、旅游景点热点地区周边停车场乱涨价、私自打折问题。

  

  (三)节日期间,商业零售行业优惠促销活动集中。一是继续加强对商场、超市的检查、巡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高于标价结算以及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模糊赠送、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近期家具、装饰建材领域举报量呈现上升趋势,各区县要摸清辖区主要市场分布情况,大力整顿该行业明码标价和优惠促销价格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11年以来,全国价格总水平持续高位运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呈逐月上行态势,通胀预期有所增强,价格形势依然严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把做好节日市场价格检查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价格总水平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畅通举报电话线路。

  

  (二)聚焦重点,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区县要结合辖区实际和消费特点,围绕全市检查部署,有针对性实施监管。检查期间,对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的案件线索要快速开展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立即整改。

  

  (三)协调配合,有效提升检查效果。

  

  一是加强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执法合力。

  

  (四)按时报送工作信息。

  

  1.节日前期自9月5日起实行三日一报制度,每周二、五下午2点前报送检查信息;9月7日前报送“两节”值班表;9月28日报送国庆节前检查情况;9月12日、10月6日中午12点前分别报送中秋、国庆检查小结。

  

  联系电话:82283932,传真:82283933;

  

  电子邮箱:gaojp.wj@bjpc.gov.cn。

  

  2.节日期间(9月10日至9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7日),每日下午1点前报送市场检查和价格举报咨询情况。

  

  联系电话:82283951,传真:82283952;

  

  电子邮箱:wjjcs@bjpc.gov.cn。

  

  工作信息要求及时、准确,并包括典型案例。如遇有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市场价格和供求出现较大波动等突发情况,立即上报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确保信息畅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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