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医保[2003]138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2003〕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做好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专管员的推荐、培训、考试和聘用
1.推荐。医保专管员的条件为:①40岁以上的再就业人员;②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③具有较好的思想素质和服务精神;④身体健康,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医疗卫生或社会保障知识,以及计算机操作基础者可优先考虑。医保专管员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推荐,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每个街道(镇)推荐人数为2名。
2.培训和考试。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推荐的医保专管员,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①基本医保办法及其政策、基本医保事务及其操作办法;②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操作规范;③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培训后由市医保局委托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市医保局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聘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医保专管员。具体的推荐、考核和聘用办法见附件一。
二、服务场所装修以及设施配置
1.服务场所装修。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基本要求是:①医保事务服务点窗口必须单独设立;②基本配置包括办公桌椅及文件柜等;③悬挂统一的“医疗保险社会服务”标志牌。
2.服务场所的服务设施配置。具体设施包括:①电脑;②打印机;③电话;④宣传资料架及宣传资料。
电脑、打印机、电话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配置,其中电脑、打印机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制定统一的配置标准(附件二)。宣传资料架、宣传资料以及医疗保险社会服务标志牌,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配置。
3.验收。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建成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方可开展医疗保险事务服务。
三、经费
1.经费补贴项目。包括:①一次性开办经费,每个街道(镇)20000元;②电脑和打印机购置费,开办时每个街道(镇)10000元;③日常经费(含人员经费),每年20000元(每月1600元)。
2.拨款方式。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将经费核拨给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再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拨到有关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四、进度安排
1.试点阶段。9月底之前,每个区县有2个街道(镇)纳入试点范围。
2.扩展阶段。10月~12月,每月一批,每个区县3~4个街道(镇),每批70个街道(镇)左右。部分条件暂时不成熟的街道(镇),扩展工作可考虑延续到明年年初。具体试点及分批建点的街道(镇)名单,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区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点的街道(镇)应填写《上海市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登记表》(附件三)上报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总体计划进度,进行平衡和调整后,报市医保局审定。
附件:
1. 医保专管员的推荐、考核和聘用办法(试行)
2. 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设备配置标准(略)
3. 上海市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登记表(略)
二○○三年九月九日
医保专管员推荐、考核和聘用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医保专管员的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3〕4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保专管员的设置及管理
每个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原则上配备2名医保专管员,并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
二、医保专管员的基本条件
1.40岁以上的再就业人员,其中: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2.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及服务意识;
4.身体健康,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曾从事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党政、工会等工作,并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及文字处理能力的,可优先考虑。
三、医保专管员的推荐与培训
1.医保专管员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根据上述条件进行推荐,同时填报《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医保专管员登记表》,经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及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医疗保险局备案。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推荐单位重新推荐。
2.首次推荐的医保专管员,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组织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正式被聘用为医保专管员后,每年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组织再培训及考试。
考试合格的,可聘用(或继续聘用)为医保专管员;不合格的,不可聘用(或继续聘用)为医保专管员。
四、医保专管员的聘用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与医保专管员建立聘用关系,签订外聘劳务人员合同。聘用期原则上为1年。首次签订时,需设置试用期3个月。提前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需提前1个月告知。
五、医保专管员的工作考核
医保专管员日常工作的考核,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会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进行。
经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奖励与表彰;工作表现较差的,应当予以教育,教育无效的,应当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