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11]349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物流仓储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1〕374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使用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东北侧7.952公顷海域,填海用于该公司物流仓储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物流仓储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