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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12 生效日期: 2011-10-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1〕10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电〔20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一)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月350元提高到375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月290元提高到315元。

  

  (二)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1800元/年提高到2100元/年,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1800元/年提高到2000元/年,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

  

  (三)调整后城乡低保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农业和非农业居民。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实施步骤为:

  

  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1年9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11年10月份按照新标准领取城镇低保金;因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城市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提高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1年第三季度以前的已保家庭,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按照新标准领取农村低保金;因提高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农村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四、有关要求

  

  这次调整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为困难居民办的一件好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此次工作。要根据《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长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现有城乡低保家庭及因城乡低保标准提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认真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我市对城乡低保对象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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