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议案》,解释如下: 
  根据立法本意,《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第二款“禁止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中的“转承包”,包括承包和转包两种行为。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议案》,解释如下: 
  根据立法本意,《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六 条第二款“禁止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中的“转承包”,包括承包和转包两种行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