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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18 生效日期: 2011-10-18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益民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项的“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修改为:“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到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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