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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19 生效日期: 2011-10-19
发布部门: 新晃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晃政办发[201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农业两税垫税遗留问题,处理好乡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两税资金兑付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分类处理,有序化解的原则,着力减轻垫交农业两税的乡村干部的经济压力,提高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化解因追讨个人垫交债务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从2011年至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化债任务。同时,进一步健全现有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化债范围

  

  此次化解乡村债务的范围是指2005年全县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而形成的债务。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帐为基础审核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各乡(镇)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仍然实行挂帐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国有农林场等特殊地区,按照管辖权限一并纳入此次化债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和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办、县经管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分管副书记任副主任,县财政局综改办及乡财局的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债务化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是化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财务和农村工作的分管领导是相关责任人,乡(镇)财政所等站所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二)健全工作机制。全县清理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财政局具体牵头,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化债工作机制。县财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上榜公示、化解兑付、回访债权人等工作。

  

  (三)加强债务监控。要依托债务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化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债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通过建立上下联动的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现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实时监控。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锁定债务数额,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稳妥开展债务兑付工作。要严肃化债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债务、套取资金、违规操作、不履行化债责任以及引发重大群体性案(事)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业务培训阶段(2011年9月)。召开全县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集中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做到重点突出,责任到位。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1年10月)。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三)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0月-2011年11月)。乡(镇)、村两级对本乡(镇)、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清理,并逐笔登记造册,由乡(镇)财政所汇总后,统一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清理上报过程中,各乡(镇)不得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垫交的税费债务虚列为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县级初审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1月)。由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成立审核工作小组,采取包片区负责的形式,对乡村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审核面必须达到100%。

  

  (五)债务公示阶段(2012年2月)。县财政局和县农办、经管等部门统一组织将县级初审后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债权债务人姓名、原单位或所在村、债务余额、债务发生时间等。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债务,由县财政、农办、经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审计认定,并及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六)锁定债务阶段(2012年3月-4月)。接受省、市级财政、农办、经管、审计和监察部门联合对我县上报的债务进行审计认定,进一步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可靠。省、市审核认定完成后,将最终锁定的债务从乡村剥离出来,上划到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县财政局要抓紧建立偿债数据库,实现对债务的实时动态监管。

  

  (七)上报化债方案阶段(2012年5月)。债务余额最终锁定后,制定上报化债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八)偿还兑付阶段(2012年6月-9月)。债务偿还实行省、市、县三级配套兑付。县财政局在积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将县级应筹集的偿债资金按化债进度及时汇入县财政特设专户。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帐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县财政局要根据审计锁定的债务项目,经复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仅人账户,并根据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及时做好销号工作,切实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同时,各乡(镇)要配合县相关部门在债务偿还过程中,对每一个债权人认真开展回访工作,及时跟踪偿债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了解债权人思想动态,确保达到化债效果。

  

  五、处理办法

  

  (一)对手续不规范、票据不齐全债务的处理。对当时部分乡镇和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时没有原始借据、借条等凭据的一律不予认定;没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协议,原保存的税票遗失或缺少完整的手续和票据等情况,应当由相关证人提供证明,并进行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如出现异议,县相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债务认定公允准确。公示须由县财政、农办、经管等部门统一组织,在取得公示证据后,才能对债务进行认定。

  

  (二)对牵涉多方利益债务的处理。由于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的时间较长,有的债务通过多次转移和演变,成了“连环债”、“三角债”、“债中债”等,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存在债务不清的问题,各乡(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证据为主线,以政策为标准,充分收集信息,进行取证,合理认定债务数额。

  

  (三)对债务利息的处理。债务发生时双方未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利息,若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于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

  

  (四)债务偿还顺序。债务偿还应遵循以下顺序: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已离任的乡村干部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附件:

   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 霞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田连钊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舒明发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财政局长

  

  成 员:杨朝霞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吴代英 县农办主任

  

  向信安 县经管局局长

  

  舒维秀 县审计局局长

  

  刘绍忠 县监察局局长

  

  二、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舒明发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财政局长

  

  副主任:杨朝霞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副局长

  

  李茂凡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成 员:杨德文 县财政局乡财局局长

  

  陈通贤 县财政局综改办主任

  

  张圆梓 县财政局综改办副主任

  

  田婧瑜 县财政局乡财股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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