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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设备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21 生效日期: 2011-10-2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质[201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为了加强对已核准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监理资质核准工作有效性,促进设备监理单位持续符合核准条件,提升监理工作能力,从源头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现就组织开展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对已核准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是设备监理行政核准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统一组织对已核准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区、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已核准设备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按照质检总局的安排,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和专家支持。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对已核准设备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

  

  (一)督促设备监理单位开展年度自查;

  

  (二)检查设备监理单位持续符合核准条件的情况,包括检查设备监理单位在核准范围内保持设备监理专业能力的情况和设备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督促设备监理单位开展年度自查工作

  

  各省(区、市)质监局应督促设备监理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年度自查工作,重点是开展设备监理活动及在核准范围内持续满足核准条件的基本情况。同时要求设备监理单位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质量管理/设备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系统),填报《设备监理单位年度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所在地的省级质监局。

  

  四、监督检查的计划安排

  

  各省(区、市)质监局应根据本行政辖区内已核准设备监理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文件审查、办公现场和监理现场监督检查等形式。每年度应对设备监理单位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一次文件审查,并对设备监理单位的办公现场或监理现场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请各省(区、市)质监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监督检查总结报总局质量管理司。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在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总局质量管理司将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各省(区、市)质监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设备监理单位,可按照规定报请撤销或降低资格等级、调整设备监理专业范围。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组成检查组。各省(区、市)质监局对设备监理单位的办公现场或监理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应安排一名设备监理专家参与检查。

  

  (二)严格工作纪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由被检查单位安排食宿,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不得安排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妨碍设备监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统一检查记录。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见附件1和2),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记录。请各省(区、市)质监局登录质检总局网站下载(http://www.aqsiq.gov.cn质量管理/设备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系统)。

  

  七、联系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李敬超 冯 蕾

  

  电话:010-82262048 82262036

  

  传真:010-82260412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电话:010-642221783-825

  

  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6526016

  

  附件:1. 设备监理单位年度自查报告(网上下载)(略)

  

  2. 设备监理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网上下载)(略)

  

  3. 核准的设备监理单位分布统计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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