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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它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25 生效日期: 2011-10-25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1]36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它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枝树叶、杂草和其它露天焚烧行为。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辖区内禁烧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禁烧公约,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禁烧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清理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和杂物,杜绝违法焚烧行为。

  三、各级环保、林业、城管(含环卫管护中心、环卫所,下同)、城市园林、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烧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禁烧工作的统一监管,深入开展禁烧执法监察,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焚烧行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清运工作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垃圾死角的清理,坚决杜绝焚烧垃圾行为。林业部门要加强指导,避免随地焚烧树枝树叶和草把。城市园林部门要加强对绿地、公园内落叶、垃圾和杂草的清理工作,杜绝现场焚烧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管护范围内堆积的农作物秸秆及残留物清理工作的管理,消除焚烧隐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载体,向社会各界宣传禁烧政策,营造全面禁烧舆论氛围。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焚烧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枝树叶、杂草和存在其它露天焚烧行为的,环保、林业、城管、城市园林、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法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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