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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批准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4-02 生效日期: 1992-04-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市粮食局直属各公司: 
  现将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1)财商字547号《关于批准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后我市经国务院批准动用专项储备粮时,请按此执行。 
  附件: 
 
 
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批准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91)财商字第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商业部国粮管联字(1991)第78号《关于动用专项储备粮弥补平价粮收支缺口计划安排的通知》和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91)商综(粮)联字第354号、355号、356号《关于批准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用于减购增销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动用一部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弥补因减少进口和因灾减购增销出现的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商业部国粮管联字(1991)第78号文和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91)商综(粮)联字第354号、355号、356号文规定的数量、品种和时间将这部分粮食划转为“平价粮食周转库存”。 
  二、粮食企业将顶抵进口的专项储备粮食划转为平价库存时以统购价记帐,统购价与定购价的差价列入企业盈亏。定购价与结算价的差价不计入企业盈亏,由财政拨补作“应收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处理;统购价与定购价的差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相应追加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此项补贴列入1991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45款“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 
  三、粮食企业将弥补减购增销的专项储备粮食划转为平价库存时以统购价记帐,统购价与定购价的差价列入企业盈亏,定购价与结算价的差价,不计入企业盈亏,由财政拨补。作“应收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处理。同时,由地方财政按统购价与定购价的差价计算相应追加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此项补贴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45款“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 
  四、批准动用的专项储备粮食划转为平价库存后,中央财政按国家粮食储备局、商业部国粮管字(1991)第78号文和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91)综(粮)联字第354号、355号、356号文规定的数量、品种以及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与中等定购价之差计算差价款,此款由中央财政部拨补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及时、足额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及时、足额拨付给粮食企业。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补的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1991年预算上列“粮油加价款”支出科目。从1992年起,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增设第246款“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补贴”科目。拨补的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列入此科目反映。 
  五、批准动用专项储备粮食顶抵进口后,在1991年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结算时,这部分粮食仍比照进口粮食办法办理。 
  六、有关省对1991年度批准动用的专项储备粮食减购增销指标要从紧掌握,统筹安排,在不突破国家给各地下达的减购增销总指标的前提下,年度末据实结算。 
 
 
199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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