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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2011两岸新兴产业合作暨经济转型升级高端论坛宣示政策分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7 生效日期: 2011-11-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办函[2011]6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落实2011两岸新兴产业合作暨经济转型升级高端论坛宣示政策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根据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省台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同时要建立定期督导、跟踪落实的长效机制,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完成好分工任务,督查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落实2011两岸新兴产业合作暨经济转型

  升级高端论坛宣示政策分工方案

  


  2011年9月6日,省政府和国务院台办在惠州市共同举办了2011两岸新兴产业合作暨经济转型升级高端论坛,黄华华同志在论坛上发表重要讲话,并就加强粤台新兴产业合作、支持促进在粤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宣示了我省相关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切实推进粤台合作与交流,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粤台新兴产业全方位对接

  

  充分利用ecfa相关政策,加强粤台新兴产业布局规划、发展措施等方面的交流对接,大力促进粤台两地新通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粤台新兴产业领域的科研合作。

  

  1.进一步深化粤台科研合作,加强粤台科研机构合作对接,整合产销研优势,探索建立合作新模式;推进粤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和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和扩大粤台人才培训和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从协同研发产业发展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入手,通过联合技术攻关摆脱产业发展对进口配套零部件的依赖。(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经贸厅、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负责)

  

  (二)大力开拓新兴产业市场。

  

  2.引导和推动粤台两地企业建立策略联盟或产业联盟,加强品牌、标准、行销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开拓内地和国际市场。特别要抓住中国-东盟合作带来的商机,共建面向东盟的产业链。(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及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

  

  (三)积极促进粤台新兴产业投资。

  

  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吸引台资金融控股集团将其大陆总部落户我省。大力推动粤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促进粤台贸易投资便利化。(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广州、深圳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及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负责)

  

  4.鼓励台湾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和辐射带动大、技术溢出能力强的产业进入我省发展。提高对台资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重点项目的审批效率。(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单位负责)

  

  5.加快建设粤台直航货物集散中心,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现代物流经济圈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口岸办和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

  

  二、大力推动在粤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一)加强对在粤台资企业的政策支持。

  

  6.全面落实《印发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09〕3号)、《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0〕24号)等政策文件,确保扶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强产业协作,改善经营管理。(省台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外经贸厅等单位负责)

  

  7.鼓励和支持“三来一补”台资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内销市场网络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扶持范围的台资企业予以扶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等单位负责)
  8.支持台资企业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奖励、节能奖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9.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战略试点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等,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负责)

  

  10.支持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等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出台帮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措施。(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等市政府分别负责)

  

  (二)加强对在粤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辅导。

  

  11.由省外经贸厅、科技厅等部门联合成立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团,巡回宣讲相关政策措施,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政策辅导。(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台办等单位负责)

  

  12.积极支持引导台资企业培训、咨询辅导、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机构落户我省,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专业辅导和优质服务。(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台办等单位负责)

  

  (三)加强粤台人才培训交流。

  

  13.鼓励粤台两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设分支机构,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企业为依托,建立一批两岸人才合作培训、科研、交流基地,为加快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台办等单位负责)

  

  三、积极拓展粤台产业合作新空间

  

  以打造珠江三角洲粤台经贸合作核心区为契机,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重点办好一批有特色的粤台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区。

  

  14.进一步强化广州、深圳市与台湾金融控股集团的联系,加强其与台湾在科技、文化、物流及运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打造粤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广州、深圳市政府分别负责)

  

  15.将珠江口东岸地区建设为粤台先进制造业集聚区,重点加强与台湾电子信息高端产品制造业的合作,形成深莞惠台资电子信息产业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深圳、惠州、东莞市政府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台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16.鼓励和推动台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发展。(东莞市政府牵头负责)

  

  17.加快惠州市粤台石化、光电合作基地建设。(惠州市政府牵头负责)

  

  18.将珠江口西岸地区打造为粤台特色产业集聚区,推动其与台湾游艇等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引进台资发展游艇、机械、汽车、摩托车等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珠海、佛山、中山、江门、肇庆市政府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台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19.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南海奇美新型平板显示产业基地、江门绿色光源基地的建设。(佛山、江门市政府分别负责)

  

  20.粤东北四市要充分利用海西经济区对台经贸优惠政策,加快承接珠三角台资企业转移,建设粤台经贸合作试验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汕头、梅州、潮州、揭阳市政府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台办、金融办及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检验检疫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着力优化台资企业发展环境

  

  21.加大对在粤台资企业的融资支持,积极搭建在粤台资企业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和推动有实力的台湾金融机构或在粤台资企业与我省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台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台资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在粤台资企业在大陆境内上市融资,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台资企业探索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引导台资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台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和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22.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节约集约、统筹规划、明晰产权、尊重历史”的原则,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前提下,依据“三旧”改造政策平稳有序解决台资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防止强拆企业厂房、强占企业用地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3.加强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劳务合作,扩大和深化我省与其他省区的劳务合作,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力度,积极推进粤台职业技术教育交流合作,重点引进和培养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和适用型劳动力。指导台资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制度,加强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双赢的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4.进一步清理涉及台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地税局、残联等有关单位负责)

  

  25.切实维护台商和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加快发展。(省台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司法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26.支持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及台协会馆等建设,为台湾居民和台商提供生活便利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台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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