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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7 生效日期: 2011-11-07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旅监管发[201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更加便利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促进赴台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经商国务院台办和公安部,现就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赴台游组团社可以组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大陆居民跨区域赴台旅游,并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通行证、签注等手续。

  

  二、各地赴台游组团社可以承接由单一机构组织并委托的跨区域赴台旅游团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此通知所说的单一机构,是指中国大陆的以下机构:

  1、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2、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单位;

  3、行业性组织机构。

  

  (二)单一机构组织委托的跨区域赴台旅游团组,仅限于以下情形:

  1、组织本机构正式员工并委托的赴台旅游团;

  2、组织本机构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党团组织管理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并委托的赴台旅游团;

  3、组织本系统分支机构人员并委托的赴台旅游团;

  4、行业组织机构组织正式会员并委托的赴台旅游团。

  

  (三)接受委托承接单一机构组织并委托的跨区域赴台旅游团的赴台游组团社,必须具备实力强、信誉好、业绩优等基本条件,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质量事件、和三年内未受到停业整顿或停止赴台游业务及以上的处罚或处理。

  |

  (四)赴台游组团社承接单一机构组织委托的跨区域赴台游团组,必须由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家旅游局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事项操作执行。

  

  三、各赴台游组团社组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大陆居民跨区域赴台旅游,不得在注册经营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开展招徕、宣传;单一机构组织委托的跨区域赴台旅游团,组织机构及其委托的组团社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招徕,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由本系统分支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为组织招徕。

  

  四、赴台游组团社违反本通知规定组织或承接跨区域赴台游团组,以及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大陆居民提供赴台游服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赴台旅游业务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的处理;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暂停其赴台旅游业务一年;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经营赴台旅游业务。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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