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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1-11-08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是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扩大服务消费,努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到2015年,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化指标体系。积极发展各级各类家庭服务经营机构,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优质家庭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服务人员数量和技能水平基本满足家庭服务需求。统筹推进家庭服务业,基本形成家庭服务业城乡一体发展局面。培育壮大一批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力争年营业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5家,超500万元的企业10家,超100万元的企业20家,且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服务业发展重点目标,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提出行业发展的规范和标准。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扶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拓展服务领域,满足家庭特色需求。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划和保障措施。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规划实施。

  

  (四)积极培育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扩大家庭服务市场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应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

  

  (五)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家庭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和各类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成功引进并实施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的,或成为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的家庭服务企业,市里将给予奖励。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等家庭服务业评估指标体系。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六)推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广泛运用新技术,充分运用语音呼叫、网络、短信、传媒等多种手段,建设高质量的家庭服务网络中心,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到2015年,力争建成覆盖城乡的信息网络体系。

  (七)发挥社区作用。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引导和扶持专业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进入社区开展专业化的家庭服务。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评估工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便民站点。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的需要。

  

  (八)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客观科学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九)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引导和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家庭服务机构负担。

  

  (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按有关规定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相关规定及政府资助条件的社会力量新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含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公益类专业化服务项目,经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或以奖代补。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企业领域就业创业。完善就业促进体系,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城乡居民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在我市新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场租补贴。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十二)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家庭驿站的作用,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四、着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十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完善并加强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和家庭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对于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对国内外相关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形式成立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

  

  (十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各项补贴政策。逐步做到同城同策,统一全市培训补贴标准。充分发挥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大力开展定向培训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业态服务人员的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家庭服务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应优先推荐持证人员就业,鼓励家庭选择持证人员提供服务。

  

  五、切实优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就业环境

  

  (十五)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制定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性文本。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六)推进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本市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市政府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三年三分之二的补助。

  

  (十七)健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以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在内的调解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发挥公安机关公调对接的作用,有效缓解矛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八)逐步保障家庭服务业优秀农民工住房。在我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社会保险费、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房。在我市家庭服务业从业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含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授予市以上荣誉称号)、职工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在我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0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策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健全和完善南京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在行业协会的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扶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联络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完善其在咨询服务、标准制定、培训教育、竞赛组织、技能鉴定、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协调行业内部竞争矛盾,制定行业服务公约、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研究建立科学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企业交流会等行业活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借鉴吸收国内外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成功做法,加快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

  

  (二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意义和典型事例,宣传家庭服务人员的社会贡献,及时总结推广各区县、各部门、各服务企业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对在家庭服务业发展上做出杰出贡献的可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具有突出成绩的可授予“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岗位明星”等称号,努力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是扩大消费、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断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努力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南京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2、南京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

   南京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建立南京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从行业发展改革、从业人员培训、服务网络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财税和社会保险政策等方面,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的具体措施,并推动建立服务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督与管理;确定发展家庭服务业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区县、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向各区县和部门通报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

  

  二、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发改委、住建委、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上述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兼联络员。

  

  三、职责分工

  

  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工作,组织拟订南京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牵头组织进行相关工作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扶持家庭服务业员工制企业,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拟订市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涉及的重大产业政策、规划项目,做好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平衡,对有关产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住建委:负责研究落实在我市家庭服务业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研究拟定相关的服务规范。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平台,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助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政策,配合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市工商局:负责研究拟订家庭服务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并落实一次性奖励。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开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

  

  市商务局:按其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全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工作,承担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商业建设发展和家庭服务业协会工作,发展家政服务连锁企业,建立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市总工会:负责发挥工会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职业推荐和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组织在家庭服务业发展上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参加“五一”劳动奖章等相关称号评选,参与组织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

  

  团市委:负责开展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配合做好劳务输出和青年从业者的权益维护工作,参与组织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

  

  市妇联:负责组织家庭服务业女性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推荐,配合做好劳务输出和女性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在家庭服务业发展上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参加“三八”红旗手、“巾帼岗位明星”等相关称号评选,参与组织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

  

  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重点工程及对策建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为充分发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协会受联席会议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任务,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四、工作规则

  

  (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重大问题、对策建议,总结推广各区县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安排的建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重大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的,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其他工作事项。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各成员单位提出的专项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可主持或受委托主持专题会议。

  

  (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研究制定本系统推动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相关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本单位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重要事项、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等。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联席会议工作简报》,印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

  

  (四)加强工作研究和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调研、检查和目标考核,组织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讨论。

  

  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

  

  附件二:

   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朱志宏 市人社局局长

  

  成 员:沈 琪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春华 市住建委副主任

  

  赵 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徐 俊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 萍 市人社局副局长

  

  施靖鸣 市工商局副巡视员

  

  李 军 市商务局副局长

  

  林 岗 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 超 市地税局总经济

  

  刘 辉 市总工会秘书长

  

  郑玲玲 团市委副书记

  

  余 清 市妇联副主席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江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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