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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改革低租金住房制度,理顺租售比价,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长沙市区(含郊区)公有新、旧住房。
第三条 新、旧住房划分原则、时间按长办发〔1991〕41号文件中《长沙市公有住房新房新租金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理顺租金第二步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
1、旧房租金标准
在长办发〔1991〕41号文件的租金标准每100分计租值0.20元基础上提高到每100分计租值0.40元。
2、新房租金标准
(1)新房缴交租赁保证金以息补租
租金标准每100分计租值由原0.20元提高到0.40元;租赁保证金标准不变,仍为每100分不低于25元。
(2)新房新租金标准
每100分计租由原0.33~0.41元提高到0.53~0.61元。
3、上述两项标准产权单位对租赁户可选择一种执行。原租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执行原租金标准。
第五条 理顺租金第二步,原则上不实行减免。民政部门确认的优抚户和社会救济户,凡租住旧公有住房的由住房产权单位按长办发。〔1991〕41号文件中的《长沙市公有住房理顺租金减免实施办法》给予减免。
第六条 对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仍按长办发。〔1991〕41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七条 理顺租金第二步,住房面积超标准的,仍按长办发〔1991〕41号文件中《长沙市租住公有住房面积超标准加租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仍作为房改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
第九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步理顺租金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