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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4 生效日期: 2011-11-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经信基[2011]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市各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建设,对于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建设目标,创建公平有序的通信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用户利益,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采用光纤到户技术,与新建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充分满足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平等接入的需求,保障用户对信息通信业务和电信企业的自主选择权。

  

  二、为向各电信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通信配套设施维护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组建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受各电信企业共同委托,统一承担本市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

  

  三、通信配套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设计单位设计通信配套工程方案。在进行方案设计时,要听取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的意见。

  

  四、通信配套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通信配套工程的施工和监理。

  

  五、通信配套工程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话通信工程费标准执行;其中保障性住房的通信配套工程费参照电话通信工程费的优惠标准。

  

  六、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通信配套工程,原则上推广统一建设方式,即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与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协商,由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统一收取电话通信工程费,依法通过招标,组织通信配套工程建设。

  

  七、新建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通信主管部门参加。市通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规范,对通信配套工程开展质量验收。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参与质量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合格的通信配套工程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作为住宅建设单位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相关合格证明的附件材料。

  

  八、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市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合格证明后,与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签订设施交接单,将通信配套设施移交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应当将设施交接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九、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承担的通信配套设施维护范围是:中心机房、建筑内通信管网系统(包括楼层配线箱)以及使用电话通信工程费建设的设施。维护费用向各电信企业收取,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

  

  十、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应当注重加强服务,积极支持和配合住宅建设单位及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做好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工作;在设施维护中,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通信配套设施维护流程,严格执行电信服务规范,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体系,与各电信企业签订维护合同,提供公平、优质的维护服务。

  

  十一、各电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做好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业务正常开展。

  

  物业服务企业为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进行通信配套设施维护有关工作提供服务的,应当与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订立相关服务合同,发生服务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平等协商原则协议约定。禁止不规范收费。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正在实施的通信配套工程,住宅建设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新备案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通信配套设施大修或升级改造的实施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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