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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3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财预[1991]2588号
各区县市管委(建委)、财政局、园林局: 
  一、为加强绿化补偿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绿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绿化补偿费标准: 
  绿化补偿费是指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按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缴纳的绿化用地补偿和绿化建设费用。其标准是: 
  1、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240元; 
  2、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县城镇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145元。 
  三、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与返还: 
  1、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文件,按绿化补偿费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2、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取绿化补偿费,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的银钱收据并于季末十日内全数上缴市园林局计财处;市园林局于十二月初将各区县上缴的绿化补偿费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3、根据园林绿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市园林局编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返还。其中30%返还给区县园林局自行安排使用,70%由市园林局统一掌握。 
  四、绿化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 
  1、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2、绿化补偿费要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各区县收取的绿化补偿,要全数上缴,严禁坐支。 
  4、绿化补偿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按规定要求编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园林局批准。工程竣工后或年度终了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市园林局审批。 
  5、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市园林局专项资金跟踪反馈管理办法。凡专项资金在四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区县在编报预算的同时,要编报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竣工后和年末要编报“专项资金反馈报告”,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效果。 
  6、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必须接受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 
  五、绿化补偿费的帐务处理 
  1、各区县园林管理局根据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时,收记“暂存款”科目,上缴绿化补偿费时,付记“暂存款”科目。 
  2、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到市园林局返还的绿化补偿费时,收记“拨入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支出绿化补偿费时,付记“专项资金支出--绿化补偿费”。 
  3、各级园林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单位绿化补偿费时,付记“拨出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 
  六、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商研究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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