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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房管局房管业务下放后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04 生效日期: 1991-12-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从1992年起,原由市房管局统管的11个区(县)的房管业务下放给各区(县),遵照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特对有关财政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贴的分配 
  从1992年起,原由市房管局下拨给各区(县)房管局的经费,改由市财政局以追加预算的形式,每年下达给有关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财政局按业务进度的需要掌握拨款。各区(县)财政局要在区(县)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根据房管业务的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预算级次和肉价补贴 
  原由市房管局统管11个区(县)房管局上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房管局集中汇缴改为属地征收后,仍作为市级收入在各区(县)就地缴入市库。 
  各区(县)房管局在上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按“中央与市级”五、五分成比例,填写两份不同级次的缴款书同时入库。 
  肉价补贴仍由市房管局统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拨给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统一下拨给有关区(县)房管局。 
  三、各区(县)不再向市房管局上交取暖费收入和管理费,各区(县)财政局可与各区(县)房管局实行经费包干管理等形式,市房管局下一轮的经费包干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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