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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建设银行《战略合作协议》落实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 2011-11-18
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供销厅经字[20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为了适应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阶段对金融服务和资金的新要求,破解制约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融资难题,今年11月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在与交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又与建设银行签署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寻求金融机构的支持与合作。

  

  《协议》规定,建设银行每年将向供销合作社系统提供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系统所需的合理资金需求,为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改造等提供融资、支付、结算、代理方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同时积极开发新产品以满足系统提出的合理的金融业务需求,为系统提供授信、结算、金融同业、投资银行、现金管理、外汇、企业年金、供应链、私人金融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为了将《协议》落到实处,经总社与建设银行总行研究商定,可先从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与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对接开始,由当地建设银行对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进行授信评估,确定授信额度,研究开发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明确业务联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主动与当地建设银行取得联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合理的融资申请和金融服务需求,配合建设银行做好授信评估及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

  

  请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将负责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与当地建设银行沟通情况及时报送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及方式:

  

  联 系 人:刘喜成  王湛

  

  联系电话:010-66050795  66050699

  

  传真电话:010-66050795

  

  电子邮箱:liuxicheng@chinacoop.gov.cn

  

  wangzhan@chinacoop.gov.cn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编:100801

  法定代表人:杨传堂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条件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第二条  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及本协议所确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  本协议甲方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系统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乙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第二章 业务合作领域

  第四条  授信业务

  根据甲方的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乙方意向性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为 叁佰 亿元人民币(含外币额度折人民币部分)的信贷支持。在不违反国家信贷政策且符合乙方授信审批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乙方的业务程序进行授信审批后,可用于支持甲方项目建设、日常经营周转等资金需要。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票据融资、保函等。具体授信业务以乙方与甲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第五条  结算业务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所需的各类本外币账户。乙方将为甲方提供转账、汇票、支票、本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人民币结算服务和外币汇划、进口代收、结汇、售汇、付汇等国际结算服务。

  

  第六条  现金管理服务

  乙方将充分利用自身技术条件,为甲方提供一站式、高质量、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系统,支持甲方组建集团资金管理网络,通过各种结算服务和产品的组合运用,建立满足甲方个性化需求的资金管理模式和运作方案。协助甲方在集团财务管理、流动资金安排、票据集中管理等领域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包括:

  一、利用乙方先进的电子化平台和服务管理水平,协助甲方开展网上银行和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等业务,实现甲方成员单位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管理、及时划转、账户实时查询、异地监控等,并为甲方财务人员提供网上银行和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的业务培训。

  二、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包括票据贴现、国际国内保理业务等。

  三、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应付账款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付息票据等。

  四、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多渠道的现金管理增值服务。

  

  第七条  外汇业务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外汇业务需求,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外汇服务,并为甲方量身定做资金理财方案,包括:

  一、境外融资建议和安排。

  二、外币风险管理的建议及服务。包括:债务置换方案和债务置换融资渠道选择方案。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债务币种结构调整、债务期限搭配、外债利率互换等债务动态管理服务,并承诺对甲方的债务重组,提供方便、快捷、优惠的再融资服务。

  三、为甲方提供国际融资服务。包括:外汇现汇贷款、国际融资转贷款等,并提供配套的国际结算服务。

  四、乙方将充分发挥海外分支机构以及离岸中心优势,为甲方国际贸易以及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服务。

  

  第八条  投资银行业务

  一、财务顾问服务:乙方将充分利用在信息、知识、人才、产品、渠道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甲方提供各项财务顾问与咨询服务,有效支持甲方进行战略调整、资产管理改革和产业结构升级。

  二、海外证券融资业务:乙方将充分发挥综合化经营的优势,利用在香港等海外的分支机构,为甲方在香港、新加坡等海外市场的证券融资及再融资提供建议方案和全程服务。

  三、其他投资银行业务:乙方将充分利用自身及下属证券、信托、保险、租赁公司等方面的资源,为甲方提供短期融资券承销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企业债券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信托计划、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资银行业务。

  

  第九条  企业年金业务

  乙方利用其在年金基金托管、账户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优势,为甲方企业年金业务提供托管服务和职工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同时,为甲方设计提供完整的年金设立方案,并协同保险、基金、证券、信托等金融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企业年金受托、基金托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理财服务

  乙方借助强大的资金管理能力和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协同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衍生工具类等各项代理投资理财服务,为甲方度身定制资金运用配置方案,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获得稳健投资回报。

  

  第十一条  私人金融业务

  乙方将利用自身私人金融业务优势,向甲方员工提供高水平和便捷的私人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联名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个人理财顾问等。

  

  第十二条  金融顾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降低甲方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安排银团贷款、设计结构性融资方案、项目评估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采用乙方的服务方案,并优先选择乙方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

  二、乙方可独自或联合其他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为甲方海内外项目收购、兼并、出售、分立、合并和资产置换等业务提供建议方案,并提供所需的融资、结算和账户服务,以协助甲方实现经营战略的调整。

  三、乙方可安排下辖各分支机构或乙方所属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地分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为甲方提供集团及下属企业重组、ipo、上市增发过程中所需的融资财务顾问、保荐、收款、结算、资金归集、结售汇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作为资金收款行,以乙方收款账户为资金募集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其他服务

  乙方将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积极提供创新的金融产品和综合的金融服务方案,并给予甲方优惠的条件,协助甲方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承诺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

  一、总社应指导系统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并支持乙方开办并推广各项业务。

  二、在保密原则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经营发展有关的战略调整、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供乙方评估甲方成员单位的经营状况和项目风险。如遇经营状况、组织机构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将按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执行,以保证乙方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一、总行应指导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积极支持甲方经营所需的合理资金需要,优先审批和安排甲方的融资申请,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给予甲方优惠的贷款利率或费率。

  二、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范围,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发新产品以满足甲方提出的合理的金融业务需求,并对甲方就所提供服务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处理。

  三、乙方的业务操作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身规章制度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双方将本着务实、高效、诚信的原则,加强交流与联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资料互换、业务研讨,并推动高层互访。

  一、甲方确定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为总协调部门,总社财会部具体负责业务和经营机构的协调。

  二、乙方确定总行集团客户部为总协调部门,各相关分行为具体执行部门,并指派分支机构和专职客户经理负责具体业务和各级行的协调以及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第十七条  保密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应有关行政、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根据法律法规、判决、裁定的要求提供前述信息的除外。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持续有效。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修改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若到期时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将一直持续自动延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一)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经指出不改正者,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三)如甲乙任何一方发生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兼并、解散等情形,本协议自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三、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业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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