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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 2011-11-18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11]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我部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通知》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对于已经受理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杜绝虚假申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上报我部。

  

  二、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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