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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 2011-11-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渝经信发[201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科委、国家税务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汽车、摩托车整车企业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安全、节能、环保性能,加大新能源汽车摩托车新产品开发力度,根据《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渝办发〔2011〕74号),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组织专家在《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的基础上,重新研究制定了《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济信息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和市级新产品认定的相关文件及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精神,为鼓励和促进汽车、摩托车整车企业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安全、节能、环保性能,加大新能源汽车摩托车新产品开发力度,进一步用好重庆市新产品开发的扶持政策,特制定如下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认定的必要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产品申请进行市级新产品认定前,必须已经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产品为特殊车辆产品,如:出口车辆、非道路机动车、军用车辆等。

  

  (二)申请认定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应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首次研发生产,且投产日期(以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报告日期为准)不超过2年。

  

  (三)申请认定的车辆产品技术性能至少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申请认定新产品的企业原则已获得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且最近一次的年度考评合格。

  

  二、关于汽车整车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范围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整车新产品可以享受财政优惠政策。

  

  (一)全新开发的基型车。

  

  (二)进行重大变型或改进,使整车技术性能明显提升的汽车新产品。该类汽车新产品应同时满足下述1、3条款或2、3条款规定的条件。

  

  1.汽车八大主要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变速器、驱动桥、非驱动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发生了下列条件之一的改变:

  

  (1)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换型或重大改变;

  

  (2)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主要总成三个(含)以上换型或重大改变;

  

  (3)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之外的其余主要总成五个(含)以上换型或重大改变;

  

  (4)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功率增大20%以上或位置布置变化(前、中、后置);

  

  (5)车身承载形式发生变化(全承载、半承载);

  

  2.通过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汽车产品进行改进,已经取得相应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各一项(含)以上,要求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并有效,要求发明专利至少已获得申请号并进入公示阶段。

  

  3.通过变型或改进,使汽车整车相应的一项(含)以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排放、油耗、安全等)显著提升(一般改善不低于10%,油耗改善不低于5%)。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氢发动机汽车等)。该类汽车新产品必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已经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2.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的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并拥有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

  

  3.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混合动力乘用车和混合动力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摩托车整车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范围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整车新产品可以享受财政优惠政策。

  

  (一)全新开发的基型车。

  

  (二)进行重大变型或改进,使整车技术性能明显提升的摩托车新产品。该类摩托车新产品应同时满足下述1、3条款或2、3条款规定的条件。

  

  1.摩托车动力总成和车架总成两者之一发生换型或重大改变。

  

  2.通过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摩托车产品进行改进,已经取得相应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各一项(含)以上,要求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并有效,要求发明专利至少已获得申请号并进入公示阶段。

  

  3.通过变型或改进,使摩托车整车相应的一项(含)以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排放、油耗、安全等)显著提升(一般改善不低于10%,油耗改善不低于5%)。

  

  此外,对享受财政优惠政策有争议的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市级部门组织专家共同审定。

  

  附件:

  

  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鉴定技术资料的要求

  

  一、鉴定应提供的技术资料目录

  

  在进行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鉴定时,企业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研制工作报告*

  

  2.研制技术报告*

  

  3.试验检测报告*

  

  4.查新报告

  

  5.用户意见*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质量工作报告

  

  8.效益分析报告*

  

  9.产品已获授权专利的证书和说明书

  

  10.其它说明产品创新性和先进性的证明材料

  

  11.产品图样*

  

  12.产品设计说明书

  

  13.产品开发模拟分析和实验分析报告

  

  14.产品工艺文件*

  

  15.工装设计说明书及图样

  

  16.产品企业标准*

  

  以上带*号的为必须提供的资料。其中1-10项为上报资料;11-16项为鉴定时的备查资料。

  

  二、对重点技术资料的要求

  

  1.研制工作报告

  

  研制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产品开发工作的基本过程及其组织、运行情况。其中至少应该包含新产品的策划、定义、可行性分析、开发流程、人财物投入等情况的具体介绍。

  

  2.研制技术报告

  

  研制技术报告应重点说明产品开发工作的技术路线、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其中必须包含新产品的技术特点和技术创新点介绍。产品创新描述应有国家认可的查新机构出示的查新报告为佐证;涉及专利的应提供相应的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或外观专利)。

  

  3.试验检测报告

  

  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试验检测报告。涉及产品先进性的相关数据应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示的公正数据作为佐证。

  

  4.产品图样及产品工艺文件

  

  应包含产品的零件明细表,须注明自制件、借用件、外购件。凡自制件(含自制的借用件)都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图样及与之匹配的工艺文件。

  

  5.产品设计说明书

  

  产品设计说明书至少应包含总体(方案)设计、性能计算、总成(部件)设计、零件设计等基本内容。凡新设计的自制件都必须有与之相应的设计说明。设计中引用的必须经过研究或复杂的分析过程才能获得的数据或结论,其分析过程应在“产品开发模拟分析和实验分析报告”中给予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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