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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 2004-11-17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0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自1985年我国建立GDP核算制度以来,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已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在GDP核算中国家和地区采取分级核算的形式,国家GDP和地区GDP汇总数据一直存在着差距。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地区GDP核算中基础数据缺口较大、核算方法不完善、统计体制不健全,特别是某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等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的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为了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现就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在地区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于补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以增强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季后,国家统计局组织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地区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地区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国家统计局首先制订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全国统一、可比的计算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对省(区、市)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上述行业的全国数据与地区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对省(区、市)的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由国家统计局直接计算各省(区、市)的GDP。
  四、各省(区、市)要逐步建立地区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先实行。鉴于GDP核算的复杂性和县一级统计作的实际状况,地市一级也要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国家和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今后各省(区、市)的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各地统计局自行公布,而是经国家统计局联审后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在时间上,将国家和地区GDP数据在每季季后15日左右公布推迟到18日,以保证联审工作所需的时间。
  六、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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