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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评判标准: 
  现场检查时应对标准中的每一条款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分“好、合格、较差、差”四个档次作出评定。好:指文件内容符合要求,并且按文件认真执行。合格:指文件内容基本符合要求,并能按文件执行,或文件内容符合要求,实际执行情况基本符合要求。较差:指文件内容基本符合要求,实际执行情况差,或文件内容较差,实际执行情况较差,或没有文件规定,实际有一些记录。差:指文件内容与实际差距较大,或没有规定。较差和差属缺陷项目,企业必须在限定期期限内改正。企业的一个剂型或一个车间一般缺陷项目超过一般条款项目的20%判定为不合格。以上关键条款中出现一条“较差和差”的,该剂型或车间判定为不合格。 
  *1.1.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企业各级管理机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1.2 
  是否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1.2.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1.2.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1.2.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1.3.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1.3.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1.4.1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1.4.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1.4.3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1.4.4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1.5.1 
  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1.5.2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1 
  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互相妨碍。 
  2.2.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 
  2.2.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 
  2.3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2.4.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2.4.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2.4.3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 
  其存放地点是否对产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 
  2.4.4 
  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是否对加工生产造成污染。 
  2.4.5 
  净选药材的厂房是否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2.5.1 
  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2.5.2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2.5.3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是否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2.5.4 
  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2.5.5 
  储存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5.6 
  原料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6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 
  2.7 
  洁净室(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2.8.1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 
  2.8.2 
  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监测,空气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 
  2.8.3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2.8.4 
  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2.9.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2.9.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规定。 
  2.9.3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特殊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2.9.4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 
  2.10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2.1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 
  (区)内是否设置地漏。 
  2.12.1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12.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是否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2.12.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 
  (区)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2.13.1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是否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是否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13.2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与其它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分开,是否严格分开,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2.14.1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是否分开,是否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气体排放是否经净化处理。 
  *2.14.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是否与其它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是否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2.15.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2.15.2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的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 
  *2.15.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2.15.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15.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是否使用专用设备。 
  *2.15.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2.15.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是否专用,是否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2.15.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是否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2.15.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是否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2.15.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是否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只生产一种制品。 
  *2.15.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2.15.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 
  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2.15.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是 
  否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2.15.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2.15.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是否使用专用设备,是否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2.15.16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 
  (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2.15.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 
  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2.15.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专门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15.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15.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2.15.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清 
  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16.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是否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2.16.2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 
  降温等设施。 
  2.16.3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2.16.4 
  中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17 
  非无菌药品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利用回风。非无菌药品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18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2.19 
  仓储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取样时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20 
  洁净室(区)内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是否有捕尘设施,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21.1 
  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2.21.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是否分室进行。 
  2.22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2.23.1 
  实验动物房是否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23.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2.23.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3.1.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是否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3.1.2 
  灭菌柜的容量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灭菌柜是否具有自动监测 
  及记录装置。 
  3.1.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3.2.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3.2.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3.2.3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3.2.4 
  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是否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3.2.5 
  过滤器材是否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3.2.6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3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4.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3.4.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3.4.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 
  *3.4.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3.4.5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是否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3.5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有明显的合格标志,是否定期校验。 
  3.6.1 
  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3.6.2 
  生产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的质量。 
  3.6.3 
  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是否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3.6.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灭 
  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3.7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4.1.1 
  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4.1.2 
  原料、辅料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4.2.1 
  物料是否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 
  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2.2 
  原料、辅料是否规定按批取样检验,是否按批取样检验。 
  *4.2.3 
  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4.3.1 
  中药材是否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是否保持相对稳定,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详细记录。 
  4.3.2 
  中药材、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是否附有明显标记,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 
  4.4 
  物料是否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是否按规定入库。 
  4.5.1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严格管理。 
  *4.5.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专区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6.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4.6.2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是否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是否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是否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净药材是否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4.7.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材)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 
  保管。 
  *4.7.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4.7.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4.7.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4.7.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4.7.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 
  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 
  完整资料。 
  4.7.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4.7.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 
  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4.7.9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7.10 
  毒性药材、贵细药材是否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4.7.11 
  毒性药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是否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4.8 
  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是否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 
  *4.9.1 
  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 
  *4.9.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4.10.1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由专人保管、领用。 
  4.1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是否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是否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 
  4.10.3 
  标签是否记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是否与领用数相符。 
  4.10.4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是否由专人销毁,是否有记数,发放、使用、销毁是否有记录。 
  5.1 
  企业是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5.2.1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2.2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2.3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3.1 
  生产区是否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5.3.2 
  在含有霍乱、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5.4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5.1 
  工作服的选材是否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是否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5.5.2 
  无菌工作服的式样及穿戴方式是否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 
  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5.3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是否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是否制定清洗周期。 
  5.5.4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是否按要求灭菌。 
  5.6.1 
  洁净室(区)是否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人员数量是否严格控制,对临时外来人员是否进行指导和监督。 
  5.6.2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5.6.3 
  在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5.6.4 
  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是否进入疫苗类生产控制区,进入时是否穿着无菌防护服。 
  5.6.5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5.7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是否化妆和佩带饰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是否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时手部是否及时消毒。 
  5.8 
  洁净室(区)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9.1 
  药品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全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5.9.2 
  生物制品生产及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5.9.3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是否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6.1.1 
  企业是否进行药品生产验证,是否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6.1.2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 
  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6.1.3 
  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6.2 
  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6.3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是否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7.1.1 
  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7.1.2 
  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是否在工作现场出现。 
  7.2 
  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 
  *8.1.1 
  是否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8.1.2 
  生物制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产。 
  8.2.1 
  产品物料平衡检查是否有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物料平衡超出规定限度,应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8.2.2 
  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8.3.1 
  是否建立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的内容是否有规定。批生产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8.3.2 
  批生产记录是否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批生产记录填写错误时,是否按规定更改。批生产记录是否规定按批号归档,是否规定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是否规定批生产记录是否保存三年。是否按规定执行。 
  8.3.3 
  原料药的生产记录是否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 
  *8.4 
  药品是否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8.5.1 
  生产前是否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8.5.2 
  是否有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有效措施。 
  *8.5.3 
  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是否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8.5.4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包装时,是否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和 
  混淆的设施。 
  *8.5.5 
  无菌药品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回收使用。 
  8.5.6 
  是否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8.5.7 
  无菌药品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清洗、 
  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是否有规定。 
  8.5.8 
  无菌药品的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是否有规定。 
  8.5.9 
  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是否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8.5.10 
  非无菌药品的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是否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8.5.11 
  非无菌药品的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8.5.12 
  非无菌药品的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是否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8.5.13 
  原料药生产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是否有避免污染措施。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是否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8.5.14 
  原料药生产是否建立发酵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记录。 
  8.5.15 
  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中药材是否直接接触地面。 
  8.5.16 
  含有毒性药材的生产操作,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8.5.17 
  拣选后药材的洗涤是否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是否用于洗涤其它 
  药材。 
  8.5.18 
  不同药性的药材是否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 
  是否露天干燥。 
  8.5.19 
  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是否以不改变质量为原则。 
  8.5.20 
  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是否做微生物检查。 
  8.5.21 
  中药材使用前是否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选、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中药材是否做到药透水尽。 
  *8.6 
  是否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是否定期检验,是否有检验记录。 
  8.7.1 
  产品是否有批包装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8.7.2 
  药品零头包装是否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是否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7.3 
  原料药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是否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并去除原有的标签。 
  8.8 
  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是否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内容。清场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纳入批生产记录。 
  9.1.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9.1.2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数量是否与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 
  9.1.3 
  是否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9.1.4 
  生物制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原液、半成品、成 
  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9.1.5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是否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生产企业是否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品标准。 
  *9.2.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的职责。 
  9.2.2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的职责。 
  9.2.3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的职责。 
  *9.2.4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的职责。 
  *9.2.5 
  药品放行前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是否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9.2.6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职责。 
  *9.2.7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 
  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职责。 
  9.2.8 
  原料药的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是否有审批程序,并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9.2.9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的职责。 
  9.2.10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 
  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的职责。 
  9.2.1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职责的职责。 
  9.3.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 
  行评估。 
  9.3.2 
  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合 
  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9.4 
  每批药品均是否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是否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贷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10.1 
  销售记录是否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是否保存三年。 
  10.2.1 
  是否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有退货或收回时是否有纪录。 
  10.2.2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是否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是否同时处理。 
  11.1 
  是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是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 
  11.2.1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是否有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 
  11.2.2 
  是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制度,是否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3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是否有规定,是否及时报告。 
  12.1 
  是否建立定期自检制度,是否定期组织自检。自检是否按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12.2 
  自检是否有记录。自检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 
  注:5801再验证的条款没有纳入。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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