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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临床试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发[2003]21号

 
  《北京市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临床试验的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1日第十一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临床试验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环境,依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可以依据本规定提出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委员会编制《可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并发布实施。 

    第四条   《目录》编制的原则如下: 
  (一)产品的生产与使用技术成熟、临床上已使用多年且功能原理在相关应用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认可; 
  (二)可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指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相同的产品)同等比较,并且无任何原因引起的不良事件记录; 
  (三)产品一旦发生故障,不会造成使用者或操作者的伤害事故;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规定可以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豁免临床试验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申请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豁免临床试验申请报告:说明本次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与已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即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同类产品在主要性能指标、结构组成以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三)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及修标单(如有)复印件一份; 
  (四)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五)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彩色照片一张(5寸以上,含5寸),照片应能反映产品正、侧面观及全貌。 

    第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产品也可以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 
  (一)本企业已有产品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年以上,本次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与本企业已注册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并且执行同一系列注册产品标准; 
  (二)本企业已注册的同类产品,在上市期间内无任何原因引起的不良事件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产品在申请豁免临床试验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豁免临床试验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申请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豁免临床试验申请报告:说明本次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与本企业已注册同类产品在主要性能指标、结构组成以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说明同类产品上市期间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或任何原因引起的不良事件; 
  (三)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及修标单(如有)复印件一份; 
  (四)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五)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彩色照片一张(5寸以上,含5寸),照片应能反映产品正、侧面观及全貌; 
  (六)同类产品的注册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 
  (七)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八)同类产品的注册证及制造认可表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本次申请产品豁免临床试验的决定,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第九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应开具受理通知书,开始计算审查时限。审查期间如通知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澄清问题,等候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内。 
  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澄清问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申请企业未能在规定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或澄清问题,本次审查终止,全部申报资料退回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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