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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3 生效日期: 2011-11-23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3日

  


   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新的发展战略,加强产业园区规范建设和管理,促进园区功能优化和产业提升,形成产业特色和产业集聚,现就我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重点产业园区分档机制,推进园区加快发展

  

  为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建设,促进产业园区晋位升级,结合实际,将我市重点产业园区按照工业经济总量划分为四档进行评定。

  

  (一)重点产业园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及批复要件;园区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园区管理机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和服务体系;起步区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及以上标准。

  

  (二)重点产业园区的分档标准。

  一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

  二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

  三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

  培育期工业园区标准:对未达到三档标准的工业园区,但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即可纳入培育范围,列为重点监控园区,享受重点园区相关政策,且限定5年培育期(2011-2015年)。

  (1)有国家和省、市正式文件批复;

  (2)涉及“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新战略;

  (3)每个区、县(市)至少保留1个产业园区的原则。

  

  (三)园区分档的评定程序。

  全市重点产业园区每年评定1次,评定工作要对园区执行《哈尔滨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园区分档标准重新进行认定。具体评定程序由区、县(市)组织申报,市工信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对重点产业园区进行审核评定,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全市重点产业园区管理。

  

  二、建立产业园区政策导向机制,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度

  

  (一)明确各园区鼓励类产业和限制类产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哈尔滨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支持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园区,引进和扶持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特色产业和优势企业,通过产业链的配套和延伸,助推主导产业快速裂变扩张,带动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对园区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不准进入,尤其是严格限制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淘汰类的产业进入。对《哈尔滨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鼓励和限制类之外的产业项目,各园区可根据各自总体规划自行发展。

  

  (二)鼓励类产业政策。

  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各区、县(市)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园区用地,最大限度满足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用地。

  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和区、县(市)均应设立支持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导向资金,其中市级导向资金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导向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园区融资平台、技术研发检测平台、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环保平台、公共展示平台等方面建设,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服务。加大对园区投资项目的支持。对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投资项目,市里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在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申报。对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投资项目的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加大对园区工业企业的扶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园区内优势龙头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首台(套)、技术中心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对申请银行贷款的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工业企业的发展。引导、支持企业向园区集聚。鼓励三环内搬迁的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搬迁企业必须到市工信委报备,由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鼓励和限制类产业发展定位,指导企业搬迁到可以准入的园区。有关部门要为符合产业发展的入园工业企业和项目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搬迁工业企业,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9号)有关规定,生产型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整体搬迁或异地新建分厂,从新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对园区给予适当奖励。加大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各产业园区按照各自区位、资源等优势,结合产业发展定位制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对园区在招商引资中招到的限制项目,由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到可以准入的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前2年的经济指标和税收归招商引资园区,2年后归落地园区。
 (三)限制类产业政策。建立园区限制类产业项目报备制。进入产业园区的项目原审批程序不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严格把关;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对进入园区被列为限制类目录的项目必须到市工信委报备。强化对限制类产业项目的管理。各产业园区按照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定位,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淘汰类的产业项目不准入园。对不执行《哈尔滨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引进限制类产业项目的产业园区,取消对其各项政策支持,同时对其主要领导亮黄牌通报批评。

  

  三、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一)明确产业园区管理职责。

  按照我市新战略总体要求,规范和加强对产业园区的管理。市工信委负责全市产业园区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及管理工作。产业园区的设立、扩建和调整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核。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省级产业园区,参照国家级产业园区的管理模式,明确管理职责。

  

  (二)建立一条龙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对区域内省级及以下产业园区在规划、土地、环保、项目等审批权限方面,采取驻区审批或实施全程代办等方式,建立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三)切实提高园区管理水平。

  建立园区企业入驻和发展“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建设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同时完善园区统计工作。各产业园区要建立园区统计报表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动态发展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建立产业园区信息网络化体系,切实提高园区管理水平。

  

  四、建立园区考核机制,促进园区整体水平提升

  

  (一)建立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产业园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及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率、新上工业项目总数,工业集中度、鼓励类主导产业所占园区比重,投资强度等主要经济指标。

  

  (二)明确考核主体。

  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对重点产业园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园区晋档达标奖惩机制,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对分档和提档晋级的产业园区,从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按以投代奖方式给予适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鼓励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奖励资金等。其中,奖励服务、招商等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不超过30%。

  

  (一)分档奖励的标准。经审核确认纳入全市管理的重点产业园区,能够完成年度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的分档给予奖励:

  一档园区完成当年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档园区完成当年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档园区完成当年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给予50万元奖励;

  培育期工业园区完成当年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提档晋位的奖励标准。对提档晋位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由二档园区晋位一档园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由三档园区晋位二档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培育期工业园区在培育发展期晋位三档园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园区,不予奖励。

  (四)限制类产业作为否决项,如发现限制类项目进入园区取消奖励。

  (五)市工信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建立重点产业园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对当年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园区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园区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3年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园区领导干部,建议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农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规划、产业目录、鼓励和限制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参照本实施意见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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