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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3 生效日期: 2011-11-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经信协字[2011]641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

  为落实国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节能办《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鲁财税〔2010〕12号)精神,省经信委、省节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协字〔2010〕612号),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结合我省实际,拟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确认内容

  (一)申报范围。在我省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项目的法人企业。

  (二)确认内容。企业申报确认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目录》要求;项目是否在2008年1月1日后建成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二、申报及确认程序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市级初审、省级确认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以正式文件向项目所在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其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由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或者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上报。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复印件要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关于确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申请文件;

  2、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环保验收意见、项目综合效益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节能节水项目验收报告;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分类补充材料(附件2);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级初审

  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目录》对企业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2、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所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采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是否在《目录》范围内,以及是否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市节能主管部门在《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内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办(填写附件3汇总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告知企业,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辑目录(注明各具体材料页码),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市节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办五份。

  (三)省级确认

  省经信委、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对符合《目录》要求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节能办下发确认文件。

  三、申报及确认时间

  企业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节能办提报项目申请材料;市节能主管部门于2012年1月5日前完成初审,以正式文件将有关材料报省经信委、节能办;省经信委、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请各市按照要求,抓紧组织有关企业申报,按时提报有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由省经信委、节能办牵头组织。各市节能办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申报项目的初审把关和已确认项目的动态监管,定期调度情况,协调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二)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属于事前备案项目,企业应于纳税申报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在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后,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项目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内,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动的,视同新项目,需按照程序申请确认。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追缴已减免税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有节能减排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或者有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将取消其资格,追缴已减免税款,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市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省节能办。

  联系人:晋芳 丁瑞

  电话:0531-86028618,86113591

  传真:0531-86113483,邮箱:jnbxtc@163.com

  附件:1、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分类补充材料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盖章)单位:万元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总投资
 
项目类别
 
项目责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内容(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等)
 
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经济效益、节能、节水及减排情况等)
(注:必须注明项目达到的具体目标,如新增销售收入**万元,利润**万元,实现节能**吨标准煤,节电**万千瓦时,节水**万吨,循环利用**废物**万吨,减少废水排放**万吨,减排cod**吨,削减二氧化硫**吨等)
项目投产日期
  年月 日
项目运行是否正常
 
企业申报依据:
(企业申报依据要写明引用文件及规划的名称、文号、条款原文。)
 
 
 
 
   年  月  日(章)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公司本次上报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  日
 
 
 
 
 
 
 
 
(市节能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分类补充材料

  

  
序号
类别
项 目
条 件
分类补充材料
1
公共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含项目依据的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说明等;
2、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许可或者环保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文件(证书);
3、企业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核查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水符合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含项目依据的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说明等;
2、环保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文件(证书);
3、企业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核查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水符合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序号
类别
项 目
条 件
分类补充材料
2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含项目依据的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说明等;
2、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核查意见;
3、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许可或者环保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文件(证书);
4、企业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含项目依据的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说明等;
2、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核查意见;
3、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文件(证书),危险废物处理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企业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序号
类别
项 目
条 件
分类补充材料
3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项目可研报告,包含项目的主要工艺路线、建设规模、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特别要注明该项目建成后的单体装置容积、年平均日产沼气量等技术指标,项目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及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的工艺、主要设备及运行情况说明;
2、沼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项目验收报告及环保验收意见,注明日均沼气产量及废水、废渣达标排放,不产生二次污染;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序号
类别
项 目
条 件
分类补充材料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
2、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出具节能项目以及项目所依托的主体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的说明,要求列出具体节能和环境标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3、第1/2/3类建筑节能项目,需提供具有建筑能源审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的文件;第4/5/6/7/8类节能项目,需提供省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需注明项目年节能量或年节水量);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序号
类别
项 目
条 件
分类补充材料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脱硫服务公司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以及64小时或168小时移交报告;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注明脱硫效率)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及浓度符合要求的确认意见;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
海水
淡化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括项目依据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等;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需载明该项目日淡水产量,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吨水耗电量、造水比,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吨水耗电量等指标);
3、企业关于项目运行情况的说明,包括吨水耗电量、造水比等指标的核算过程;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市节能办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属行业
项 目 内 容
总投资
项目应纳税
所得
所得税率(%)
应缴
税金
社会效益
工程起止年限
  一、
二、
三、
  四、
  五、
合 计
公共污水处理(  个)
1、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个)
(1)×××项目
(2)×××项目
2、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公共垃圾处理
1、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2、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3、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用excel制作;
2、按类别填报;
3、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不超过100字):例如:***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采用***技术,对***生产线进行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造后,耗电量从原来的***万千瓦时下降到***万千瓦时,年节电量***万千瓦时。
4、社会效益指污染物减排量、节水、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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