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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1-11-24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11]183号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东股司〔2010〕17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1)24号)。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1)24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泽夫

  

  单位住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进行每类首台核级目标产品设计时,应联合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表: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别
设计能力特征参数
典型设备名称
设计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备 注
压力容器、储罐
压力容器、储罐
2、3级
抗震ⅰ类;设计压力:≤17.5mpa;温度:≤350℃;介质:除盐水、含硼水、海水、河水、蒸汽等
安注箱、容积控制箱、卸压箱等
以营运单位给出的设备技术规格书为依据,完成该设备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设计文件(包括对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等的总体要求)
外协项目:
1.抗震试验
2.环境试验等
热交换器
管壳式热交换器
2、3级
安全壳喷淋热交换器、密封水热交换器、下泄热交换器、余热排出热交换器、再生热交换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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