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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26 生效日期: 1991-06-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劳动局: 
  为贯彻京政发(1991)27号及京财预(1991)388号文,经研究,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人员,可列为补偿对象,每人每月补偿6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在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每月补偿的6元,可作为计发救济费的基数。 
  3、已参加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统筹,现退休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临时工,可列为补偿对象,每人每月补偿6元,在临时工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 
  4、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企业在职职工每月补偿的6元,作为计发职工病假工资(6个月以内)、事假工资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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